2026年随州市经信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6-05-11 信息来源: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编辑: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审核:经信局 字号:[ ]

随州市经信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行政检查主体主体名称: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体类别: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范围:随州市
联系方式:07223596561
地    址:随州市城南新区迎宾大道9号市政府大楼六楼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事项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质量、安全生产执的监督检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 、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9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

4.《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承办机构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每季度至少一次协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全覆盖检查一次。
行政检查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专项检查计划每季度至少一次协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全覆盖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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