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8446825X/2024-67854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文单位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 随经信发〔2024〕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2-17 08:56
编辑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审核 经信局
关于印发《随州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7 08:56 信息来源: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编辑: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审核: 经信局 字号:[ ]

关于印发《随州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随州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随州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自然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随州监管分局                                   

                                    2024627

随州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根据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经信产业〔202468,并依据工信部公告《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2021年第25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湖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鄂经信产业〔201715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推进我市2024年度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内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效、环保、安全、质量、技术、工艺、设备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严格执行能效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涉及淘汰类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开展节能监察,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效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核查。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效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23号)的有关要求,可以实施限期分批改造升级和淘汰,对需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各地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等文件和要求,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负责)

(二)严格生态环境执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把环境准入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严格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整治,明确年度环保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将散乱污综合整治作为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管产品质量。严格生产许可管理,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效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钢铁、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申请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将钢铁、水泥等重点产品列入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以及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企业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产品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明确应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严格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详实梳理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涉及淘汰类的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企业填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扎实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动化工园区外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关停淘汰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改造提升一批安全管理有潜力的企业,做优做强一批安全管控能力强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及市直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技术规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工信部《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2021年第25号)公告等文件要求,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落后工艺装备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落后产能,要立即组织淘汰。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和历次督导检查反馈问题回头看,确保落后产能应退尽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等行为。(市经信、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全面排查辖区内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明确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做到应报尽报,并列入本地区202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确有困难的,制定淘汰时间表);各地发改、科经、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逐户核实各地钢铁、水泥等行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相关企业的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将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要求限期整改,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今年内依法依规淘汰退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口指导各地抓好排查工作排查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完成。

(二)制定计划

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各县市区科经局、随州高新区经发局随州经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半个月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2024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三)组织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组织和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切实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的具体问题。原则上,10月底前对列入淘汰落后目标任务的生产线全部停产,11月底前拆除落后产能设施装置。11月初,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验收

各地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中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产能,要加强监督检查,121日前完成检查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需省直有关部门验收的,请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省直有关部门应于年底前完成省级验收。

(五)工作总结

202412月底前,各地人民政府和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将2024年本地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至市经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鄂经信产业〔2017157号)职责分工,对口抓好行业领域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出工作时间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24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加强检查督办。市经信、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综合效力,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各地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公示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技改扶持。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抢抓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机遇,引导企业转产和转型升级。分级组织实施化工园区搬迁改造,以及骨干企业等量(减量)置换兼并改造等重大技改项目,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品种,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质量和效益。

(五)加强债务处置。各地要稳妥有序开展落后产能企业淘汰退出工作,对淘汰企业要制定债务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切实防止逃废债等道德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

(六)加强职工安置。要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现有相关行业的职工安置政策落实。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基本生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就业援助予以帮扶。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订风险化解预案。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各地政府主体责任,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好社会稳定。

附表:1.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2.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附表1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建厂时间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吊销时间


生产许可

证证书号


吊销时间


排污许可

证证书号


吊销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填报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企业人员

在岗职工人数    

其中合同工人数    

退休职工人数      

企业资产

资产总额           (万元)

债权                  (万元)

债务(万元)

主要淘汰

生产设备

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设计产能(万吨)

数量

(台)

拆除

时间
















存在问题


整改内容

及措施


整改结果


处理意见


注:此表由各地科经、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填报,交由本级科经部门汇总后一并报至市经信局。如企业整体关闭,附已吊销证照的相关部门证明和吊销时间。


附表2

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基本情况

涉及职工人数

                     

已安置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实际淘汰产能数量

(注明单位)

淘汰落后和

过剩产能效果

节能

(折标煤,吨)


减排(吨)

SO2


CO2


腾出土地(亩)


COD


NOX


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及数量

关停时间

主体设备拆除时间

设备去向









若主体设备(生产线)未拆除,是否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   □     

主体设备(生产线)未拆除的原因

是否由相关部门予以断电断水

主体设备是否封存

辅助设施

拆除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处置债务

其他应说

明的问题







实施及完成情

况(企业填写)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县(市、区)

验收意见

(签字)   (盖章)

       

市(州)

验收意见

(签字)       (盖章)

                

省(区、市)

验收意见

    (签字)                                   (盖章)

                                                   

备注:验收意见须明确主体设备(生产线)的拆除状态,是否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是否通过验收,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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