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经信委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通 知
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随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各科室在起草制定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应严格按照审查标准(附件1)要求,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2)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参照附件3的公平竞争审查表),书面审查结论必须由分管领导把关,并附对应的政策措施后由科室存档备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委牵头实施的,由我委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委代市政府拟定,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委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并于10日内将情况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备案。
三、我委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在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公平竞争审查表
2018年8月14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一、审查标准。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
涉及行业 领域 | |||||||
性质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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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 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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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反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是否违反 相关标准的 结论(如有违反,请详细 说明情况) | |||||||
适用例 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 要说明的 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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