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26-09-14
主题词 信息来源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编辑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审核 经信局
《随州市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 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14 15:28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审核: 经信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为推动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规范商业化示范应用行为,防范道路运营安全风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随州市印发《随州市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随着无人配送、无人物流、无人环卫等低速无人驾驶技术快速发展,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逐步走向城市公开道路商业化试点应用。该类装备未纳入传统机动车号牌管理体系,存在主体责任不清、通行规则不明、安全监管缺位等现实问题。

为落实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立足随州市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规范化的示范应用管理制度,引导产业安全有序开展商业化试点,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与实施期限

1. 适用范围: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的运营主体、装备设备、从业人员的全流程管理。

2. 实施期限:《办法》自 2026 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施行期间,国家、湖北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适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3.名词释义: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本办法所指装备,是未纳入机动车号牌管理体系,采用无驾驶座、无驾驶舱设计,仅在指定公开道路行驶的电动轮式无人运载工具,包含智能低速无人物流、无人配送、无人环卫、无人自动售卖装备等类型。

三、管理体制:建立联席会议统筹工作机制

《办法》明确建立随州市智能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应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为成员单位。

1. 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日常办事职能,负责申请受理、登记公示、信息汇总、组织联席会议等工作。该机制属于阶段性领导机制,任务完成后予以撤销。

2. 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与服务保障工作。

四、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企业办事核心要点)

   (一)三类对象准入条件(附件1)

《办法》对示范应用主体、示范应用装备、安全员分别设置硬性准入条件:

1. 示范应用主体:为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具备远程监控、设备运维、事件溯源复现能力;配备专职远程安全员;落实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设备事故数据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建立安全、应急、人员全流程管理制度。

2. 示范应用装备:具备出厂合格证明;配置故障冗余控制系统,可切换最小风险模式;支持现场、远程两种人工接管模式;具备行车数据存储能力,可保存事故前至少 90 秒数据,存储期限不少于 1 年,可向监管平台实时回传运行、视频、故障、指令等多类数据。装备有明确尺寸、重量、速度、制动、爬坡等硬件性能指标要求(详见附件 6)。

3. 安全员(远程):持有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 年以上驾龄;连续 3 个记分周期无记满 12 分记录;无酒驾醉驾毒驾、重大事故全责 / 主责记录;经不少于 50 小时专业及应急处置培训且考核合格;无影响应急处置的重大疾病。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附件 2)

示范应用主体向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交申请,主要材料:申请表、主体资质证明、装备设计运行条件说明、第三方检测及封闭道路测试报告、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单台不低于 300 万元责任保险凭证、地理信息安全方案(如涉及)、示范应用承诺书及其他补充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主体满足技术安全条件,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向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

2. 办公室收到材料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公示;

3. 备案完成后,企业向市公安局申领专属号牌与统一外观标识,车身必须张贴示范应用标识及紧急联系电话;

4. 示范应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同一主体一次性备案装备数量上限100 台;号牌有效期与示范期限保持一致;

5. 同型号、同自动驾驶系统装备可抽样检测,抽样比例不低于总量 1%,不少于 3 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测试,不需要逐台检测。

重要提示:装备软硬件、行驶路线、停靠站点、运营时间不得私自变更;确需调整,必须提交变更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运营与通行管理核心规则

(一)通行定位

装备道路通行规则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生产标准、登记备案、事故责任、保险等事项,按照本市专门规定或者国家、省后续新规执行。

(二)禁止通行区域

禁止在超过 100 米隧道、高架桥(含桥下沿线)、矿区、施工场地、重点涉密政府机构、军事管理区行驶;运营尽量避开交通拥堵路段与高峰时段。

(三)速度与车道要求

1. 设有非机动车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20 公里;

2. 无非机动车道或不具备通行条件: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最高时速≤40 公里。

(四)通行操作要求

全程开启提示灯光;礼让行人、非机动车;严禁逆行;路口遵守信号灯;保持安全跟车距离;正常状态禁止借道超车,仅前车故障时可临时借道左侧超车,完成后立即返回原车道;临时停车停靠备案点位,不得妨碍通行;大雨大雾大雪极端天气谨慎运营。

(五)装载禁运要求

装备载物不能超限、遗洒飘散;严禁装载危险品、违禁出版物以及法律禁止运输物品。

六、事故处置、责任认定与监管要求

1. 事故责任: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为装备一方责任的,由示范应用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 现场处置:发生事故后安全员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留存影像;发生人员重伤死亡、装备严重损毁,企业须24 小时内向主管部门上报;事故责任认定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事故分析报告至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

3. 数据安全管理:示范运营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必须在境内存储;确需出境的,完成国家规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按照国家法律执行。

4. 定期报告制度:示范主体每季度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包含装备运行、安全管理、问题整改;示范期满后 1 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主管部门开展综合评估。

七、配套附件效力说明

本办法共有 6 个附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承诺书、检测项目、运行参数性能要求。附件和本办法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技术迭代、监管需求适时调整并重新公布。

八、政策亮点解读

1. 明确主体责任边界:明确企业作为示范应用第一责任主体,厘清备案、保险、安全员、事故赔偿等责任,解决低速无人驾驶 “责任主体是谁” 的监管难题。

2. 差异化通行管理:区分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两种场景设置不同限速,划定禁行区域,兼顾技术应用和城市道路通行安全。

3. 简化检测模式:同型号装备实行抽样检测,无需逐台检测,降低企业试点成本,兼顾安全与产业发展。

4. 强化数据与远程监管:强制要求装备回传全量运行数据,建立 90 秒事故回溯数据留存机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5. 闭环监管流程:建立备案准入、过程报告、事故上报、期满评估全链条闭环管理;设置明确保险门槛,每台装备保额不低于 300 万元,保障公众受损后赔付渠道。

九、落实执行提示

1. 示范应用主体必须严格在备案核准路段、时段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运营范围;

2. 发生软硬件、线路、时间变更,必须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3. 安全员必须落实远程实时监控职责,出现异常及时接管;

4. 国家、湖北省出台上位新规,直接遵从上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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